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14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fyapp11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立遗嘱问题
(1)如果在生前立遗嘱把名下的财产全部给某一儿子,那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sfyapp11在2007-11-06 13:5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1-06 10:55 |
weif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19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关于遗嘱公证,大大可查一下我国民法第1186条~第1222条之规定
另这里有一篇遗嘱公证须知http://ksd.judicial.gov.tw/ksdin/ksdin_13.htm
您可以看看

如果在生前立遗嘱把名下的财产全部给某一儿子,那立遗嘱人在死亡后他其他儿女有权利再去分财产吗?<--如果要把财产全部给某一儿子,则可能有侵害其他同顺位继承人特留份的问题,不过也不能断定,须视具体情形判断之。

以上回覆,仅供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11-06 11:32 |
sfyapp11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uote]下面是引用weifan于2007-11-06 11:32发表的 :
(如果要把财产全部给某一儿子,则可能有侵害其他同顺位继承人特留份的问题)
如果配偶已经死亡再加上其他子女也愿意抛弃继承之权利那还有同顺位继承人的问题吗?


[ 此文章被sfyapp11在2007-11-06 13:5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1-06 13:40 |
meichi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关系到民法特留份与应继份
请参考民法第五篇


生活中美丽的东西,其实不需要去珍藏,而是要去珍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06 14:10 |
weif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19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sfyapp11于2007-11-06 13:40发表的 :
[quote]下面是引用weifan于2007-11-06 11:32发表的 :
(如果要把财产全部给某一儿子,则可能有侵害其他同顺位继承人特留份的问题)
如果配偶已经死亡再加上其他子女也愿意抛弃继承之权利那还有同顺位继承人的问题吗?

配偶殁,子女也愿意抛弃继承,那就没侵害特留份的问题了

以上回覆,仅供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11-06 14:29 |
sfyapp11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各位大大的解惑,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1-07 15:3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5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