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2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upercom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2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法條中的 ”始屬相當” ”即屬相當”是什麼意思 (已解決)
「除行為人得提出相當證據證明所涉及之事實並非全然子虛烏有外,檢察官、自訴人或法院仍應證明行為人之言論係屬虛妄,諸如出於明知其為不實或因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情節,始屬相當。」


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日(八一)強版字第○二二七五號函係就出版品記載內容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罪而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之禁止規定,所為例示性解釋,並附有足以引起性慾等特定條件,而非單純刊登文字、圖畫即屬相當,符合上開出版法規定之意旨,與憲法尚無牴觸。

請問上面中的 "始屬相當" "即屬相當"是什麼意思?是文言文嗎?
我看不太懂可否用白話文解釋一下,或是有哪些字可以取代?我希望可以理解就好了

另外看法條有些時後都會遇到一些類似上面很難理解的字,是否有參考工具可以查詢呢?可否給我些建議,謝謝大家


[ 此文章被supercom在2007-10-30 00:5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9 17:00 |
mill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除行為人得提出相當證據證明所涉及之事實並非全然子虛烏有外,檢察官、自訴人或法院仍應證明行為人之言論係屬虛妄,諸如出於明知其為不實或因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情節,始屬相當。

ex:甲(行為人)罵乙(自訴人)是娼妓,乙粉不爽,要告甲毀謗罪
甲得(可以提也可以不提)證明乙是娼妓,但乙、檢察官和法院應(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甲說的不是事實
如果無法提出,則甲無罪
「諸如出於明知其為不實或因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情節,始屬相當。」
就算甲知道乙不是娼妓或是聽他人云亦云說乙是娼妓,仍須乙、檢察官和法院應(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甲說的不是事實,如果無法提出,則甲無罪
@_@這例子可能舉的不太好,但大致上如此,其他問題…要請教高手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airflash) | 理由: 用心回覆^^


支持人性本惡
錢不是萬能的;但沒錢卻是萬萬不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9 23:24 |
supercom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2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milla於2007-10-29 23:24發表的 :
除行為人得提出相當證據證明所涉及之事實並非全然子虛烏有外,檢察官、自訴人或法院仍應證明行為人之言論係屬虛妄,諸如出於明知其為不實或因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情節,始屬相當。

ex:甲(行為人)罵乙(自訴人)是娼妓,乙粉不爽,要告甲毀謗罪
甲得(可以提也可以不提)證明乙是娼妓,但乙、檢察官和法院應(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甲說的不是事實
如果無法提出,則甲無罪
.......

謝謝回答,不過您可否只說明 "始屬相當"跟 "即屬相當"是什麼意思就好了?我不懂上面的 "始屬相當" "即屬相當"中文是什麼意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9 23:32 |
紫蝴蝶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始屬相當--->   始成立;始符合

即屬相當--->   即成立;即符合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呵~~~~水哦~~~~~^^


看到好文章   [回覆+送花花+推薦]  

是每個好國民   應有的美德   ^^

http://bbs.mychat.to/user.php?u=391384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0-30 00:20 |
supercom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2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原來是這意思,謝謝喔!

下面是引用紫蝴蝶於2007-10-30 00:20發表的 :
始屬相當--->   始成立;始符合

即屬相當--->   即成立;即符合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weifan) | 理由: 套用在您原本提出疑問的法條看看,如果讀起來有靈光乍現就是那個光了....^^~~加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30 00:5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9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