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理上謂之「府際關係」,其立法旨趣如下:
1.府際係分治而非管制:
政府與政府間係統治權的垂直分劃,基本上係權限的區隔,而非權力的鎮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國家發展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固有不同,但皆在提昇國家競爭力,滿足民眾的生活需求,則無二致。地方制度法對於傳統的功能論者,祇重視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監督,而忽略上下級政府間,並無尊卑或長幼,卻係各有專司,在預期政治組織之分治性,而非上對下之管制性後,府際之合作應由制度面促其實現。政策因府際間之協同一致,事半功倍,形成「統治伙伴」。
2.府際係一體復協同:
府際間工作固有不同,但在單一國之政治社會中,府際係國家之部分,結合後呈現國家之整體,如果分工而不合作,上下機制的一體性將不復存在。地方制度法係位階僅次於憲法之國家制度基本法或上位法,對於各級政府皆有功能分配或再分配之機制設計,並且重視功能之協同性,機械之互動性,以呈現機制之多元性和發展性。
雖然我也不知道正確的答案 但是上述解釋讓妳參考
公職網吳新村老人的資料也一並參考
10/21 我家老師上課的解答(檔案太大所以壓成11個檔案)
ps:需要11個檔案下載後解壓縮時間2分鐘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