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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uper780於2007-04-01 14:42發表的 :
很奇怪怎麼會有小孩是心甘情願被壓死的 ! 大家都應該知道是個意外吧 !

對...就是因為這是意外,小孩子也不是心甘情願的,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必須顧及到小孩子的生命權,因為就算是親生母親,就算他傷心欲絕,也是成立這條「過失殺人罪」^^

我想,討論到這邊您應該就可以明白,為什麼還是要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了...為的就是保障小孩的生命權。

意外,有狠多種,但是如果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得話,那行為人就有責任...除非,行為人沒有避免的可能,那樣才會沒有責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4-01 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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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插花一下~
不管是「誰」意外壓死那個小孩,都得負過失致死罪責
不管那個母親意外壓死「某個小孩」,她都得負過失致死罪責

「傷心」可以拿來減免罪責嗎?我從責任的角度來談吧~

法理有所謂的輕重義務、輕重罪責之比較。
如果對自己的小孩都這麼疏忽,那對別人的小孩會比較謹慎嗎?如果法律要求對他人的小孩應該要有一個「普通程度」的注意義務,那對自己的小孩,這義務應該要更重還是更輕?

違反重義務當然要負重罪責,換句話說,如果意外弄死別人的小孩,是一般的過失致死罪責,那弄死自己的小孩,應該是更重還是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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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04-01 1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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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來插花一下好了
我們一直繞著「壓死小孩」
應該轉回來,過失致人於死,可不管死的是小孩還是老人
只要確因「過失」,而致「人」於死
就算是滿18歲的小孩子不小心壓死自己的母親
那位孩子已經夠傷心了,"如果"法官還要判他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否存在著人性的爭議?
所以說,也許刑法應考慮修法,將276「增列第三項」
「所犯前兩項之情形,如具有血親關係者,為避免陷法官淪於泯滅人性,一律得以免除其刑」

法律之所以訂定明文...,就是因為這個社會需要「制定一套標準」
既是標準,除了明文有除外之外,當然不會有什麼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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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4-02 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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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是神
但對社會期待的案件
也許會有不一樣的取捨
以前一個背玻璃娃娃的事件
二審卻免除他同學過失的責任

但反過來
如果這小孩有巨額的保險
父親受益人
母親壓死人
保險公司可以不賠麼
那大家又怎麼看
因是否過失而得利?
大家又討論小孩子值多少錢?
也許來討論母親是否真的過失?

所以案子也許是複雜也許是簡單的?
我也不知道
外面的人如果單就片面的東西
就以主觀的意思而對法官有所期待
那法官是神也無法令眾人滿意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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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4-02 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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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uper780於2007-04-01 14:42發表的 :
?!?!小孩是心甘情願被壓死?!?!

很奇怪怎麼會有小孩是心甘情願被壓死的 ! 大家都應該知道是個意外吧 !

" 如果"被法官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沒有人性的問題就值得探討了
.......


繼然他在台灣出生,那國家就有“義務“要保護他

而國家授權於你,當然也要背負起當對的責任

個人觀感


Maybe~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4-06 2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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