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873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心存善念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5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大家是不是要检查一下自已的部落格
刚才不小心上了 IFPI 的网站,看到目前重大案件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口说好话、心想好意、身行好事。
好事要提得起,是非要放得下,成就别人即是成就自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13 22:11 |
子恒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创作大师奖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8 鲜花 x17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blog的原意是让互联网上的使用者

用类似日记的方式去抒发个人想法

但现在很多blog都已经变成了资源下载中心

电影、音乐、动漫画、电视 ....... 各式各样的资源下载

会被取缔都已经是意料中的事


- 子恒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香港城市电讯 | Posted:2006-12-14 10:41 |
心存善念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5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只是不知道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如果只是当背景音乐,这样是不是也会被抓?


口说好话、心想好意、身行好事。
好事要提得起,是非要放得下,成就别人即是成就自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14 13:45 |
子恒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创作大师奖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8 鲜花 x17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想可以参考一下这篇文

部落格隐藏之着作权危机2006-8-6

http://www.mingyi-law.c...sp?ID=196


这个我听不懂

不过是关于blog放音乐的问题



http://www.pczone.com.tw/vbb3...php?t=119127


- 子恒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香港城市电讯 | Posted:2006-12-14 15:10 |
心存善念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5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子恒于2006-12-14 15:10发表的 :
我想可以参考一下这篇文

部落格隐藏之着作权危机2006-8-6

http://www.mingyi-law.c...sp?ID=196
.......

上面这篇真的很好,我在想的是站在网站管理者的立场,这样站长会不会有罪
比如无名或Yahoo 上面有人放那些连结,那无名及 Yahoo 是不是也有连带责任
因为之前很多论坛被抓,而被抓的都是站长而不是会员,我想这就有关系到网站
属性的问题了,像无名及Yahoo,大家都知道他是一个综合型的网站,在其会员注用时
有一个同意书,声明不可以用于违法用途,如有违法,行为自付,而且大家都知道
他们没有鼓励违法的形象,而目前被抓的论坛站长,他们的形象给人的感觉就是鼓励
会员违法分享,而论坛的性质也都是以违法分享为主,所以就比较会被钉上..


口说好话、心想好意、身行好事。
好事要提得起,是非要放得下,成就别人即是成就自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16 10:45 |
p8202201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子恒于2006-12-14 15:10发表的 :
我想可以参考一下这篇文

部落格隐藏之着作权危机2006-8-6

http://www.mingyi-law.c...sp?ID=196
.......
看不懂= ="
没看出播放背景音乐有没有违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6-12-17 19:52 |
fbiwb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觉得现在那个鸟政府
为了什么保不保智慧财产权
就任意大肆屠杀不经意犯罪
甚至微量贩罪者
若真的是要取缔非法下载论坛那就算了..
但真正盗版地下光碟工厂(XYZ.还有其他很多家)在官商勾结下不知道生存多久了
要不被关的方法只有和解一途
当要与原告厂商和解时
那些厂商只会自以为是的狮子大开口要多少和解金(金额必开10万起跳)
也不该想想自己为甚么自己的产品没有多少人愿意花钱去买
而宁愿去网路下载
他们自己又花多少心思在制作上面?
是否该检讨自己的产品有没有那价值所在?
就只知道向这些不经意犯罪的小市民(就像这些被抓的blog),有些甚至是家境贫寒的学生
一时哪凑得出这10几万和解金?
这条法律又被改成:非告诉乃论罪...就是检察官可以直接提告诉的罪(俗称公诉罪)
伤害罪都只是"告诉乃论罪了"
为甚么侵权却被制定成非告诉乃论罪?
这些厂商受的损失有比一个人严重受伤甚至有生命危险(这样都只是告诉乃论罪而已) 还多吗?
现在修改的似乎只偏袒在原厂...毫无人情可言
何谓法理不外乎人情?
要遏止盗版也不是这样不分轻重一律砍杀吧 表情
自以为是的修法
治标不致本..只会让人性继续沉沦 表情


[ 此文章被fbiwbi在2006-12-20 01:35重新编辑 ]


目前随身配备:
电脑:p4 1.6g
手机:BenQ M580黑,MOTO C305黑
机车:Kymco 奔腾G4SR红黑
缺门:mp3
大学在学就读中...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20 01:28 |
心存善念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5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p8202201于2006-12-17 19:52发表的 :

看不懂= ="
没看出播放背景音乐有没有违法.....

你要看下面这篇
http://www.pczone.com.tw/vbb3...php?t=119127


口说好话、心想好意、身行好事。
好事要提得起,是非要放得下,成就别人即是成就自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20 08:22 |
katrina0604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20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知道他是怎么样认定的

也没有拟定一个法条出来

让民众来遵守他

真的很无言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3-04 17:44 |
kiratw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看来经营部落格也要非常小心
一不小心的话就中入犯罪的陷井里
即使是无心的也…可能无法挽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3-08 23:25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4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