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32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ogog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散文][分享] [转贴]化解恶性攻击
这句话来自我看过的一则小故事,出自一个平凡的美国父亲嘴里。

他的儿子并不平凡,三十岁年轻气盛的博士,不凭任何背景,就当上了芝加哥着名大学的校长,登上美国各大报的头条新闻。

父亲远在家乡,记者打电话去访问,向他报告有人怎样攻击他的儿子,问他有什么感想;没有满腹经纶的父亲冷静地听完所有的负面意见之后,只是轻轻地说了一句:「我只知道,死狗是没人踢的。」

每次我听见朋友为了某些恶性攻击气呼呼的时候,我总会在他怒气发完后,再轻拍他的肩膀,告诉他:嘿,死狗是没人踢的。

刚听这句话的人,总会忽然笑出声来。

如果那些「贱言」一点建设性也没有,制造者只是出于嫉妒,那么,你大可以告诉自己这句话,聊以解嘲,不失是一种正面思考。

我曾经问过一些习于当公众人物的朋友,面对报纸上的不实攻击或片面报导,他们都怎么应付。显然,他们还是会生气,但都忍住了,没有发出声音,明明事实不是那个样子,还是缄默以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如果不要伤害我的家人,就没有关系。」「不要说我奸淫掳掠,就无所谓。」「随便他们讲啦!你越有反应,他们就有题材炒第二天的新闻,反而增加他们的销售量。」

养成这样的廓然大度,诚属不得已,其中一个朋友笑着说:没办法啦!人家关心你,算给你面子,只要你一天站在镁光灯的投射处,辟谣是辟不完的。有一天你已经变成一个不重要的人,想要记者攻击你,人家都懒得理。

这种自我解嘲有些道理。这些名人必须采取最有效率的方式离开不愉快,要应付的事太多了,哪有时间来玩这种攻击防御的游戏。

有些名誉上的攻击,能不理就不理,在学校里教书的人,只要写写文章或上上电视,常会被学院派的人指控为没有学理根据、不务正业、不学无术;连诺贝尔奖的得主都会被所谓的批评家攻击。以撒.辛格就曾说出了一段被全世界所有畅销作家列为座右铭的话:「文学评论家是那些无法自己创作的人,所以,他们就贬低有天分的作家。赞美作家只要几句话就可以说完,但要将他们批评得体无完肤,就可以写出长篇大论来(骗稿费)。」括号内的字是我自行臆测添加的。生前就赚了钱的知名剧作家萧伯纳一生都饱受攻击,他的自我解嘲也是比毒的:「如你所说,我的荣誉是知名而富有,但由于我要做这许多辛苦的工作,而且乐意去容忍正在增加的一群傻子,这使我不觉得比我一向被谩骂、不出名、贫穷较为好过。」

没有一个名人没受过恶性攻击或名誉上的栽赃。

其实,每个平凡人也都曾因为恶性攻击而生过闷气。但先发脾气的,就中了圈套;面对别人的嫉妒(比如有个胸部伟大的波霸朋友,竟然听到办公室某女同事在说她:「不知道是去哪里整型的?」)

如果反击会正中他意,不如劝自己,死狗没人踢;如果事已关乎毁谤(比如我一位朋友的属下想取代他的职位而攻击他假公济私,做假帐),不处理会害了自己,那就挑明了来意把话说清楚,表示你不高兴,但可别一起和他陷入恶意攻击的混战中。

很多人在面对恶意攻击时,常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忘了他的主要目的,和别人陷入旷日费时的口舌之争,变成狗咬狗;二是当他已经用言语的斧头砍你,你还自己把伤口加深。别忘了,你不是死狗,也不是疯狗!
(此文若对狗的名誉造成损害,诚属无意间之举例,请狗族原谅。)



~~理随事变、宽廓非外~~
~~事得理融、寂寥非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省 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4-11-18 13:41 |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gogogo于2004-11-18 13:41发表的 [转贴]化解恶性攻击:
我觉得现在的东西都是恶性攻击啦
但是也要了解那个事物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8-08 20: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4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