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護令能提供怎樣的保護
保護令一共有三種
1.緊急暫時保護令。2.一般暫時保護令。3.一般通常保護令。
保護令有哪些保護條款?
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4.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11.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12.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補充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9 條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
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第 10 條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
地之法院管轄。
第 11 條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
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
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如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
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
止閱覽。
第 12 條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
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第 13 條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除有不合法之情形逕以裁定駁回者外,應
即行審理程序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
之聯絡行為。
三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
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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