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5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ighb0925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说][分享] [转贴] 情在不能醒──纳兰成德的坎坷情路(旧作)
清顺治十一年的冬天,大学士明珠喜获麟儿,名纳兰成德。后来因为避东宫太子允礽名讳,改名性德,字容若,号楞伽山人,隶属满州正黄旗,康熙年间,二十二岁登进士,官至一等侍卫,着有【饮水词】。

由词人留下的作品,纳兰成德多情,无庸置疑。有情,该是幸福的吧?!只可惜,在词人短短三十一年的生命中,甜蜜的爱情却总是须臾而逝,不免让人感叹唏嘘。

先说词人年少时的初恋情人。

从清人笔记书所记载,纳兰成德年少时似乎有一位亲缘关系的恋人,两人不仅性情相合,甚且私定了终身。但是纳兰家不知道为了什么原因,并不中意这个女孩,所以偷偷替她报了名征选入宫,想以此方式断了词人的念头。女孩后来果然入宫了,这样的结果却让纳兰成德郁郁不能释怀。「一生一代一双人,争教两处销魂。」(阮郎归),宫墙之内,只凭相思,想要相见,那是断无可能。纳兰成德思念情人,竟然扮成喇嘛混入宫中,「相逢不语,一朵芙蓉着秋雨。」(减字木兰花),终究,也只能远远看着朝思暮念的美丽佳人,与自己隔着跨越不过的沟渠,连说句话也不可能。有清一代,征选入宫十年为期,届时可由父母领回遣嫁。有这么一个可能,我们的词人原先也是准备等待的,「莫教星替,守取团圆终必遂」(减字木兰花),谁知佳人薄命,命丧宫闱,教纳兰成德情何已。

初恋的刻骨铭心,结局是又苦且涩。身体向来欠安的纳兰成德,连带的对于爱情也不抱希望。原以为冰封了的情愫,当二十岁的词人与十八岁的卢氏成婚,爱情再次发了芽,卢氏端庄贤淑,与纳兰成德两相钟情,夫唱妇随。幸福的婚姻生活让那旧日的愁闷,稍稍有了宽慰。春去春又来,以为这知己爱侣可与自己共谐于飞,谁人知?二十一岁的卢氏因为难产辞世,我们的词人,再度蒙上阴影。「午夜鹣鹣梦早醒,卿自早醒侬自梦,更更,泣不尽风檐夜雨铃。」(南乡子)

卢氏的香殒,我们的词人写下不少悲凄的悼亡,世间知己难寻,想来,词人的痛恐以此为甚。后来虽然又续娶官氏,连着失去两位至爱的纳兰成德,已然将爱情深深埋藏,如果不那么地爱,是不是可以更久长?矛盾的结,当他遇见沈宛时,自然解开,晨睡了四年的爱情,重新醒了过来。

沈宛,结合了初恋情人的娇柔、卢氏的端庄,兼有属于自己的灵动气质,这样的女子,当然与纳兰成德彼此钦慕,词人并有意娶沈宛为妻。但沈宛为汉家女子,满汉不通婚,社会地位悬殊,加上流俗的制约,两人的相恋,势必承受极大的压力,初遇沈宛的词人写下「惜春春去惊新燠,粉融轻汗红绵扑。妆罢只思眠,江南四月天。绿阴帘半揭,此景清幽绝。竹度竹林风,单杉杏子红。」(菩萨蛮),纵使才女沈宛如何深契词人的想望,那样的时代,终究不为祝福。即便词人不顾父亲明珠的反对,坚决迎娶沈宛。汉女沈宛的地位竟连「妾」都不如,纳兰府不欢迎她,词人只能将沈宛安置在一个僻静的小院内,相爱的两人,内心的苦闷当可想见,聚少离多的煎熬,最后只余遗憾的休止符。

落花如梦凄迷,
麝烟微。
又是夕阳潜下小楼西。
愁无限,消瘦尽,
有谁知,
闲教玉笼鹦鹉念郎诗。【相见欢】

再多的深情,还是抵不过现实的残忍,仿若美梦一场的爱情,随着沈宛的离去,词人所有的欢乐也被打破。善感的词人挣扎在理想与现实的纠缠中,再也没有余力了,留下浅斟低唱的幽情,千山独行,结束短暂而坎坷的人生情路。

纳兰成德匆匆的人间三十一载,有妻有妾,少年初恋、卢氏、官式、更有沈宛。或者词人生在贵族家庭,衣食无虞,官场得意,才会纠结在情路上。词人对于爱情的执着,又或者不能这么说,毕竟在他短暂的生命路途上,实际上爱情并不少,可以遇见,是不是就是福气呢?但那都只是臆测,这千古不移的课题,我们只能从词人留下的词篇去寻访,情之为物,教人相许死生,古今无异。

「心灰尽,有发未全僧。风雨消磨生死别,似曾相识只孤檠,情在不能醒。」(忆江南)


后记:

文章完稿之后,为纳兰成德及其年少恋慕的那位少女写下一首诗,少女后来被选进宫中成为宫妃,紫禁城无情的宫墙就此阻绝两人的思慕。

【天为谁春】

你来
是一抹微笑
牵扯我的相思

莫道是两小无猜

那世人啊
偏是不愿成全

累叠的妒恨
是你深苑的阶梯
我这断翼的飞鸟
如何越宫墙

人间一十八年
红楼梦断
此去药草煎熬成海
再见如何

难 难 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2-20 00:3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71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