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87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oabearoa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8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健康] 隔夜菜
隔夜菜

這篇有關亞硝酸的說法是相當有可信度的
但不會像文中說的這樣恐怖立即引起危險 一定是許多因素的結合
才會造成吃一碗麵就昏倒
但這其中有一點要注意 就是細菌的作用造成化學分解
這是真的 就算不會造成硝酸的分解 也會造成食物腐敗

一般而言 在冰溫中 細菌仍有作用 只是很低很低
可是我們都習慣將剩菜擺在冰箱下層
這就連冰溫都不是 只是冷藏
細菌仍在作用 這是我們生活上最易犯的錯誤
所以建議各位 剩菜一定要擺在冰庫中
所以買冰箱要買冰庫大的才實用
即使饅頭包子湯湯水水都要擺在冰庫中

珍惜資源是必要的 但最好每一餐寧可少煮馬上吃完
沒吃飽還可以養生喔
以上請參考



要跟媽媽說喔~~許多媽媽都會自己清隔夜菜!!

 
很恐怖,剩青菜加熱吃有害身體健康,
我也一直以為加熱就可以把細菌殺死!
 
 
愛的叮嚀:給我周圍惜福又勤儉的朋友,要小心囉!
柏泉中午下班回家,將昨晚剩下的大半碗青菜從冰箱裡拿出來加了點水,煮了碗麵條吃。

誰知正在午睡時被陣陣肚子痛給痛醒了。

他從床上爬起來,覺得頭發暈,渾身軟癱無力、噁心,接著又嘔吐了兩回,還拉肚子,有點發喘。

再一看自己的手,指甲青紫,連皮膚也變色了。 於是他急忙給妻子打電話,沒說兩句話,眼一黑,便倒在地上……未變質剩菜也引起中毒.

等柏泉醒過來,睜開眼看看,才知道自己躺在醫院的病床上,鼻孔插著吸氧的管子,正打著吊針。

醫生告訴他這是食物中毒,已經給他用上了亞甲蘭這種特效藥,現在基本上沒事了。

柏泉心中頗感蹊蹺,剩菜是從冰箱裡拿出來放到鍋裡煮開了,然後又下了麵條煮熟才吃的,

菜也沒變質,就是有細菌也給殺死了,怎麼引起食物中毒呢?

在人們的心目中,大都認為剩飯菜只要不變質發餿,吃時再加熱就萬事大吉了。

殊不知,加熱不僅消除不了剩青菜中含有的毒素,還會使毒性增強,吃後極易發生中毒。

原來,在各種綠葉蔬菜中都含有不同量的硝酸鹽,尤其是如今大量使用化肥,致使菜中含的硝酸鹽增多。

買回的青菜放的時間長了,或燒熟的菜放置過久,菜中的硝酸鹽在細菌的作用下會被還原為亞硝酸鹽。

不及時搶救可造成死亡對這種含有亞硝酸鹽的剩菜,即使放入冰箱內的冷藏室也不管用。

將剩菜拿出來進行加熱,不僅不能除掉有毒的亞硝酸鹽,而會使菜中剩餘的硝酸鹽在高溫的作用下分解為更多的亞硝酸鹽,加劇了毒性。

過多的亞硝酸鹽進入人體被吸收到血液後,可使血中的低鐵血紅蛋白轉化為高鐵血紅蛋白,失去攜帶和運送氧的能力,各組織器官得不到充足的氧,機體就會出現缺氧症狀,

輕者口唇及指甲青紫、噁心嘔吐、腹痛腹瀉,若缺氧嚴重,大腦神經受損,全身皮膚變得青紫,陷入昏迷、抽搐,搶救不及時可造成死亡。

看來,今後不能再隨便吃剩菜了。

相關鏈接:加熱不是萬能消毒法人們普遍認為:東西只要經過加熱蒸煮,就可消毒。

其實,有些毒素是加熱破壞不了的。

通常所說的食物中毒可分為「生物型」和「化學型」兩類。

「生物型」中毒主要是指被細菌、病毒、寄生蟲等污染過,通過食物或接觸引起急性傳染病。

比如腐敗食物中的黴菌,這一類食品可用高溫蒸煮進行「消毒」,因為細菌、病毒、寄生蟲卵等,在100℃時幾分鐘就會死亡,即使留有少量毒素也不會造成顯著危害。

但「化學型」中毒,卻不是高溫處理能「消毒」的,有時煮沸反而使毒物濃度增大。

比如鮮白菜中含無毒的硝酸鹽,由於細菌分解,白菜中產生大量亞硝酸鹽毒物。

此外,還有發芽和未成熟土豆中的龍葵鹼、油料中的黃曲黴素等,均是高溫不能破壞的毒物。

還有其他被化學毒品污染過的食品,加熱也是去不掉毒素的。

由此可見,要想避免中毒,不可用「加熱消毒法」作為惟一去毒辦法。

要特別重視預防,切斷可能的毒物污染源,更不可輕視慢性食物中毒。



..........我常說的一句話
「 那個你吃啥都會死的!!你不吃啥還是會死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1-28 10:4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989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