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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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先查看是其建物是否同一基地上,即土地权状有共同持分该地号.另其建物在同一基地上。 若是,在看规约或区全会有无约定顶楼由谁管理使用? 若均无.则确认为共有且无分管契约.依民法821,767,要求拆屋还地,且依179要求不当得利。184,185侵权损赔,213回复回状。被告为盖屋之3人。 另外,告管委会,则依36条,应指不作为之责任。建议须有区分会决议,或向管委会提案后不决定(明知有违规,依法应办理)以证明管理委员以不作为方式参与被告3人之共同侵权行为,要求损赔。 如果在权状上,各栋不在同一基地,即A栋区分所有人要告B栋次顶楼违规,则很难成立。此时,只能用提案的,在管委会或区全会上提出要求报拆屋。通常由管委会报拆,县府不拆也难。以上,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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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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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27 0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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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2-12-27 08:58 发表的 : 甲乙丙丁,先查看是其建物是否同一基地上,即土地权状有共同持分该地号.另其建物在同一基地上。 若是,在看规约或区全会有无约定顶楼由谁管理使用? 若均无.则确认为共有且无分管契约.依民法821,767,要求拆屋还地,且依179要求不当得利。184,185侵权损赔,213回复回状。被告为盖屋之3人。 另外,告管委会,则依36条,应指不作为之责任。建议须有区分会决议,或向管委会提案后不决定(明知有违规,依法应办理)以证明管理委员以不作为方式参与被告3人之共同侵权行为,要求损赔。 如果在权状上,各栋不在同一基地,即A栋区分所有人要告B栋次顶楼违规,则很难成立。此时,只能用提案的,在管委会或区全会上提出要求报拆屋。通常由管委会报拆,县府不拆也难。以上,浅见。 有人告诉我这事,有也 ,法官:3个告2个,那另一个,法律好像没规定不能只告2个, 反正共有关系,一人利益及于全部,一人不利不及他人 不过这重点:如果在权状上,各栋不在同一基地,即A栋区分所有人要告B栋次顶楼违规,则很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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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27 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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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提出刑事告诉后今天终于开庭,我事先沙盘推演3个问题: 1.区权会议问题? 2.窃占问题? 3.违建拆除问题? 柏桧大律师事前说区权会议违法,倾向要求市政府拆除 我没说:这是政治问题,好像在森林遇见大黑熊一样 ,最好的方法-装死 ,市政府早早就 , 明年换市长? ,真的全 . 我告诉我朋友说:如果检察官认为「一个遮雨棚没窃占问题」? 「柱子是固着物,不动产」 「遮雨棚固然要柱子,但....」(听说打结了)遇见大黑熊了 这世界不是非黑即白,是灰熊利害 检察官表露心证要不起诉结案,不过明白告知在民事判例很多,可以强制执行了. 意思「告民事,被告会输」,「先自我了结吧~」「那是不可能的啦~」 那这场官司真的是灰熊利害给他们走着瞧 这是什么跟什么啦~哇啊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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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30 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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