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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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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请教民法第977条第2项与第1056条第2项?
为何判决离婚之非财产损害赔偿以受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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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mergyl在2012-11-02 00:3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28 20:3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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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依977条规定而解除婚约,是无过失之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损赔。
2.是否有比较宽松?????
3.似乎是判决离婚就请求损赔的部分要件比较宽松........



以上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29 21:36 |
db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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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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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对订婚相当重视,所以对效力分为婚约解除及婚约违背。
前者责任比较轻,后者较重。
所以你可以在婚姻违背的§978/979看到类似§1056条的规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31 08:11 |
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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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L大与D大解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2 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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