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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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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請教民法第977條第2項與第1056條第2項?
為何判決離婚之非財產損害賠償以受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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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mergyl在2012-11-02 00:3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28 20:3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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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依977條規定而解除婚約,是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賠。
2.是否有比較寬鬆?????
3.似乎是判決離婚就請求損賠的部分要件比較寬鬆........



以上僅供參考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29 21:36 |
db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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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上對訂婚相當重視,所以對效力分為婚約解除及婚約違背。
前者責任比較輕,後者較重。
所以你可以在婚姻違背的§978/979看到類似§1056條的規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31 08:11 |
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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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L大與D大解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2 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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