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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basho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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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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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学绪论问题三问
1.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的叙述, 何者正确? A.虚伪意思表示, 隐藏他项法律行为者, 适用关于

该项法律行为的规定 B.表意人因过失而不知相对人的姓名 居所者, 得依民事诉讼法公示

送达的规定, 以公示送达为意思表示的通知 C.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传达不实者,

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撤销权, 自意思表示后, 经过一年而消灭 D.向法定代理人允许其独立

营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者, 以其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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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3-30 18:00 |
李宜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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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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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抱歉,这题帮不了你~
2. (B)选项--如为雇主所策动者,于合意终止的情形下仍必须双方同意,非雇主单方可以终止契约。

3. 出自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条:
公务人员、教育人员及军职人员之申诉、救济及处理程序,依各该人事法令之规定。因此(B)(C)(D)选项应改为依各该人事法令之规定。




表情


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竿竭力追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31 01:11 |
李宜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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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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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上第一题~

(1) 依据97条: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过失,不知相对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诉讼法公示送达之规定,以公示送达为意思表示之通知。
    ----->选项(B)应改为非因。

(1) 依据89条:
    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传达不实者,得比照前条之规定撤销之。
    选项(C)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传达不实者,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撤销权, 自意思表示后, 经过一年而消灭
    ----->改为表意人的撤销权,因为不论是意思表是错误或传达错误,只要不是表意人之过失,都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2) 依据85条第1 项:
    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其营业,有行为能力。
    96条:
    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达到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由于85条已经说是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者,故限制行为人有行为能力,选项(D)向法定代理人允许其独立营业
    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者, 以其通知达到其法定代理人时, 发生效力的语句,显然违背第85条的宗旨,限制行为人既然有行
    为能力,当然是要通知达到限制行为人,始发生效力,不要受到96条之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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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竿竭力追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1 00:50 |
aibasho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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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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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版大的回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4-02 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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