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069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無故=/=無阻卻違法事由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24 18:34 |
創夢之神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首先,肯認先前 Dragon-Q 對於342,335之處理和論述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20 20: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題目所給的訊息也不能證明A有登入且竄改!無法認定有358以及359之行為!


但是,對於 A 之部分,提出拙見請不吝賜教
====
A之部份
====
(一)成立358入侵電腦罪
----
主觀,A既已得知系爭帳號已售出,即A乙認知系爭帳號已為他人所有,
再者,C也非A可依民法自助行為所得行使之對象,是A無正當理由,
符合,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其相關電腦設備
是以,成立358之罪

(二)成立359變更電磁紀錄罪
----
主觀,A既已得知系爭帳號已售出,即A乙認知系爭帳號已為他人所有,
再者,C也非A可依民法自助行為所得行使之對象,是A無正當理由,即無故,
而又,A取回自己帳號密碼,其事實上行為,必然更改密碼,即變更電磁紀錄。
並且,C因A變更密碼後,無法使用系爭帳號,造成C之損害
是以,成立358之罪

(三)僅論359
----
今,A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有論應依55想像競合之。
惟,358係359之典型特別關係,應依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處理,
是,僅論359即為已足。

(四)量刑為易以訓誡,或緩刑宣告
----
若為初犯,易以訓誡。
若此行為非第一次發生,則應判處○個月,並緩刑宣告
若此行為超過五次,則應判處應判處○個月,並緩刑宣告,併科罰金十萬以上,以符截堵效力
====
ps.無故=無正當理由

提出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讓我們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9 09:17 |
smallship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Re:[討論] 委託他人買賣,他人卻侵佔現金
不動產以外,皆是動產,
既然是動產,遊戲帳號怎麼才算完成交付?
依照:761第一項規定,動產的交易,是交付後才生效!
未交付前,仍是出賣人所有!
或者
依照 761條 第二項 占有改定的方式,訂立契約,以代交付。
.
所以,如果尚未完成交付, A 更改帳號密碼,
使買受人無法取得交易物,那就是民法延遲或給付不能的問題,
應該就無刑法359的問題。
如果買受人給付現金,出賣人交付帳號密碼,即算是動產的交付,
那應該就是符合刑法 359 條的《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
.
不知道這樣對不對?請大大們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7 22:00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9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