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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ha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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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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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第1088条的问题?
各位好:

小弟有一问题在此请教各位前辈。
按民法第1088条规定意旨: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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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30 14:53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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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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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以标的分类,可区分为(一)财产权及(二)非财产权
(一)财产权又分为:1.债权2.物权3.准物权4.无体财产权
(二)非财产权又分为:1.人格权2.身份权

财产权已经是物权的上位概念,似乎应该说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财产权是属于哪一种物权这种说法,似乎是观念颠倒了。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产为财产权,应无疑义。
当财产中应能支配之权利(即物权)受侵害时应如何主张?
就看什么权利受侵害就依该章节规定主张咩。
所有权受侵害就主张所有权的权利,抵押权受侵害就主张抵押权的权利咩。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30 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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