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70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保險法練習
甲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乙因故落水後,甲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3 20:0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按本題爭點,以題旨所示,應指保險人之救助行為時,明知且有意而傷害到被保險人時,是否有保險法第29條?的要保人或被險人故意行為,例外不理賠的問題,回答如下:
1,本件為健康或醫療險,要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成立.兼論另一說,僅被保險人對自己有實際利害為已足,(利益第三人契約,也可以成立)不必要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要保人負有繳納保險義務.保險標的的定義?
若本件為生命險時....
2、保險法第29條之主觀保險危險排除,係為避免道德危險的立法,於本題並不適用,理由為
2.1並不發生不當得利問題:健康險或醫療險,均為損害填補型.
2.2甲為必要救助行為,係為其保險義務.即若不救乙,因而致生更大的保險事故發生,則對保險人更為不利.此一必要救助所生責任亦應由保險人負擔.
2.3附題,則保險公司主張其不賠,為消滅妨害事由,應由其主張要保人為故意弄傷被保險人.須依証據說明,始可主張. 必要性,亦同.
2.3.1民訴249II,不看保險公司的主張,即無理,駁回.
2.3.2按通常程序審理,先就事實審理,有無證據可證明,係為無必要,之後再故意事實,之後論法,駁回.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5 10:5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2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