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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訴執行
1,甲被判罰金,檢察官乙準用強制執行法查封甲的機車一部予以公告變賣,請問是否合法?
2,甲被判8月徒刑,但因心血管疾病(有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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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4 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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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涉及人身自由或生命權之剝奪,是否牽連其他自由權利,如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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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看冇?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5 1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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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考試答題本來就是一門學問
如討論時,引經據典,洋洋灑灑一大篇----不可能
我覺得
放棄你原來的方式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851230冰咖啡的方式
如抓到題目一題拿20分應沒問題
抓不到以基礎答題拿10分應沒問題
4題抓3題,你就有70分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07 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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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十條(婦女攜帶子女之許可)
  入監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
  前項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得延期六個月,期滿後交付救濟處所收留。
  前二項規定,於監內分娩之子女,亦適用之。
第十一條(入監時之健康檢查)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三、罹急性傳染病者。
  四、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六十七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第四百六十八條(停止執行受刑人之醫療)
  依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情形停止執行者,檢察官得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
第二題,則討論有無467,468情形. (有權機關為檢察官)
另婦女可攜子服刑. (有權機關為監所主管)


[ 此文章被柏檜在2010-02-07 10:40重新編輯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7 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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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一題的法條:
第四百五十七條(指揮執行之機關)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法院者,由該法院之檢察官指揮執行。
第四百七十條(財產刑之執行)
  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
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罰金、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
第四百七十一條(民事裁判執行之準用及囑託執行)
  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
  前項執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
  檢察官之囑託執行,免徵執行費。

..............
由檢察官執行,且有執行名義的執行力(故合法),
不用移送到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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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7 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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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第3題
判死刑,尚未確定,羈押中,
已判20年服刑中,
則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否連帶限制或剝奪其生育權(含蓄說是婚姻自由權)?法條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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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7 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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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10-02-07 07: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要考試答題本來就是一門學問
如討論時,引經據典,洋洋灑灑一大篇----不可能
我覺得
放棄你原來的方式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851230冰咖啡的方式
如抓到題目一題拿20分應沒問題
抓不到以基礎答題拿10分應沒問題
4題抓3題,你就有70分了


冰咖啡的方式
好像跟我補習班老師的方式很像
該不會也是胖子的學生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7 2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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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不是只有對就好
人都是主觀動物
版面也要令人看了舒服
就一頁半(估450字)
所以要簡潔有力
能一字不漏寫出法條---難
大法官解釋,判例更不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08 0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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