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于 2010-01-17 21:06 发表的 : 从新看了课本及思考(一)1.甲丙该当304 2222.丙.把风:以帮助他人犯罪意思+参与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共犯 共同正犯 该当304 2223.304+222==>依55 想像竞合 从一重 222
(二)甲趁机突袭乙胸部、臀部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224条之强制猥亵罪?1.当年的判决 性骚扰防治法-25-1强制触摸罪(实物见解及判例) 2.应该该当构成 224 (97年第5次刑庭决议)非常感谢q8791042大大让我再去看了一下课本.再一次复习有关猥亵的定义及妨碍性自主罪章(因为我上课只听到老师讲的袭胸摸臀案.97年第5次刑庭决议在打瞌睡.没注意听)第一题应该是222 不是221 小弟刚接触法律一个月.小小拙见.请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