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於 2010-01-17 21:06 發表的 : 從新看了課本及思考(一)1.甲丙該當304 2222.丙.把風:以幫助他人犯罪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共犯 共同正犯 該當304 2223.304+222==>依55 想像競合 從一重 222
(二)甲趁機突襲乙胸部、臀部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1.當年的判決 性騷擾防治法-25-1強制觸摸罪(實物見解及判例) 2.應該該當構成 224 (97年第5次刑庭決議)非常感謝q8791042大大讓我再去看了一下課本.再一次複習有關猥褻的定義及妨礙性自主罪章(因為我上課只聽到老師講的襲胸摸臀案.97年第5次刑庭決議在打瞌睡.沒注意聽)第一題應該是222 不是221 小弟剛接觸法律一個月.小小拙見.請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