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5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ordan6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7 鮮花 x5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轉貼)刑法錯誤理論中,客體錯誤之「為什麼要代替妳爹」釋例
喬峰練有降龍十八掌,其痛恨一擊名曰「亢龍有悔」,中者必死。喬峰欲殺段正淳,一日約段正淳於湖畔小橋間,段果來,喬峰立刻施以痛恨一擊亢龍有悔,段遂如紙鳶飄去,不意段面幕脫去竟是喬峰摯愛阿朱,阿朱死,喬峰大慟曰:「為什麼要代替妳爹?」試問喬峰該當何罪?

喬峰以亢龍有悔擊死阿朱,可能該當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
1.構成要件該當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6 15:19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反對意見:
喬峰是契丹人,非中華民國國民。
又,行為地於大理國,非我國領土。
依刑法第3條屬地原則反面推論,不應以我國刑法論罪。

以上是小的胡說八道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06 23:52 |
prosecutor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應該是蕭峰對阿朱成立過失致死罪,對段郎成立殺人未遂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1-07 00:29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1-07 00: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應該是蕭峰對阿朱成立過失致死罪,對段郎成立殺人未遂


目前還沒看過有學者是採此見解(或許是個人看的書太少)
自創見解也不錯,不過要能說服閱卷老師就是了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7 08:27 |
車文傑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jordan69 於 2010-01-06 15:19 發表的 (轉貼)刑法錯誤理論中,客體錯誤之「為什麼要代替妳爹」釋例: 到引言文
喬峰練有降龍十八掌,其痛恨一擊名曰「亢龍有悔」,中者必死。喬峰欲殺段正淳,一日約段正淳於湖畔小橋間,段果來,喬峰立刻施以痛恨一擊亢龍有悔,段遂如紙鳶飄去,不意段面幕脫去竟是喬峰摯愛阿朱,阿朱死,喬峰大慟曰:「為什麼要代替妳爹?」試問喬峰該當何罪?
喬峰以亢龍有悔擊死阿朱,可能該當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上,喬峰以亢龍有悔擊死阿朱,乃是侵害自然人生命法益之殺人行為,主觀上,喬峰預見以亢龍有悔施於他人會造成他人死亡結果,有認識此為殺人行為,仍決意為之,主觀為故意;若非喬峰掌擊阿朱,阿朱即不會死,具因果原因及客觀歸責,故構成要件該當。
喬峰可否以實際攻擊客體與其所欲攻擊客體不同主張阻卻故意?
實際攻擊客體與其所欲攻擊客體不同,係錯誤理論中客體錯誤,惟通說及實務見解認為,如為等價客體錯誤,不得阻卻故意。本案中,喬峰所認知的客體段正淳與實際存在客體阿朱同為自然人,在法律上具等價性生命法益,依據法定符合說不得阻卻故意,適用上開推論。
.......


基於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此案例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應以宋朝律法處斷為是。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1-07 17:37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喬峰主觀上雖有殺人的故意
但是客觀上阿朱是自願送死的,
依所知重於所犯,從所犯

蓋喬峰成立刑法275得承諾加工自殺罪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1-07 21:0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7 19:0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1-06 23: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反對意見:
喬峰是契丹人,非中華民國國民。
又,行為地於大理國,非我國領土。
依刑法第3條屬地原則反面推論,不應以我國刑法論罪。

以上是小的胡說八道的~~~


補充:
1.刑法殺人罪.追訴時效以過了表情
2.應該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吧表情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1-07 00:2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應該是蕭峰對阿朱成立過失致死罪,對段郎成立殺人未遂

這是影響說的部分.但是通說不影響說:所以結論還是殺人既遂表情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07 19:0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喬峰主觀上雖有殺人的故意
但是客觀上阿朱是自願送死的,
依所知重於所犯,從所犯

蓋喬峰成立刑法275幫助加工自殺罪

刑法275加工自殺.有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或受屬託豁得承諾而殺之
以上4種跟喬峰的行為最大的關係.就是....都為生命法亦之侵害.但喬
峰應該不會是275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7 20:25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喬峰成立275的理由
1.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阿朱在喬峰行為時,已經同意喬峰取自己的生命
2.275的構成要件,即是得他人的同意後才會該當,
3.所以基於以上的胡言亂語,所以喬峰應成立275
例如,甲竊取乙的手錶,但手錶本來就是乙要送甲的禮物,所以甲並不成立竊盜罪

看晚輩說的振振有詞,那就當做是對的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7 20:39 |
jordan6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7 鮮花 x5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段正純不就成立了重婚罪還有通姦罪XD..
然後如果再依據民法結婚無效的話..段譽跟王語嫣的結婚也無效XD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7 21:1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7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