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10-01-02 00:24 发表的 : 其实因为故意得要有「知」与「欲」,不是只有预见,还得针对此预见要有决心要做!所以要真的采用少数说的见解,除了预见「单一法益」的侵害事实这一关,还有欲侵害「单一法益」的这一关!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02 09:00 发表的 : 不太懂大大所欲表达的......不过......我文章最开始就说了,考试我还是会照通说来 (除非对少数说之体系有充分的了解,否则一知半解下,我不敢拿来上战场 我是俗辣)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01 11:28 发表的: 原来也有学者赞成此说呀! 晚辈以为只有个人和冰大在胡说而已 晚辈还有一个幻想,不知是否有人赞成 对于打击失误, 个人认为,只要客观能预见,行为人应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非过失致死+杀人未遂 1.甲要杀乙,甲见乙跟丙走在一起,甲确信不会打中丙,但结果是打中丙 2.甲要杀乙,甲开枪杀乙时,丙正好经过,而结果打中丙 晚辈认为例1,应为杀人既遂 而例2,应为过失致死+杀人未遂 以上仅为晚辈的幻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