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10-01-02 00:24 發表的 : 其實因為故意得要有「知」與「欲」,不是只有預見,還得針對此預見要有決心要做!所以要真的採用少數說的見解,除了預見「單一法益」的侵害事實這一關,還有欲侵害「單一法益」的這一關!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02 09:00 發表的 : 不太懂大大所欲表達的......不過......我文章最開始就說了,考試我還是會照通說來 (除非對少數說之體系有充分的瞭解,否則一知半解下,我不敢拿來上戰場 我是俗辣)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01 11:28 發表的: 原來也有學者贊成此說呀! 晚輩以為只有個人和冰大在胡說而已 晚輩還有一個幻想,不知是否有人贊成 對於打擊失誤, 個人認為,只要客觀能預見,行為人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而非過失致死+殺人未遂 1.甲要殺乙,甲見乙跟丙走在一起,甲確信不會打中丙,但結果是打中丙 2.甲要殺乙,甲開槍殺乙時,丙正好經過,而結果打中丙 晚輩認為例1,應為殺人既遂 而例2,應為過失致死+殺人未遂 以上僅為晚輩的幻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