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0-01-01 20:43 發表的 : 更正:所謂之強暴脅迫,是指客觀上的舉動,對於被害人於客觀物理與主觀心理上,有產生任何懼怕或恐懼之心態即屬之~~~如309條第二項的加重汙辱罪即屬之~~~(罵完人在丟香蕉皮之行為,罪名即成立)~~~且強暴脅迫係屬"舉動犯",行為出來,罪名及成立,不需待其結果發生,那麼如判斷其"達到難以抗拒之程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