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10-01-01 20:43 发表的 : 更正:所谓之强暴胁迫,是指客观上的举动,对于被害人于客观物理与主观心理上,有产生任何惧怕或恐惧之心态即属之~~~如309条第二项的加重污辱罪即属之~~~(骂完人在丢香蕉皮之行为,罪名即成立)~~~且强暴胁迫系属"举动犯",行为出来,罪名及成立,不需待其结果发生,那么如判断其"达到难以抗拒之程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