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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才,但為免開花,嘗試把這個新聞改成比較像個考試的題目吧(事情應該已經塵埃落定,我只想好好討論法律問題 ,以下題目的敘述不代表小弟個人認知的事實,只是覺得這樣設定題目,會比較像考試的問法,討論起來也比較有實益 )
題目:
某甲當選花蓮縣長後,即與其妻某乙辦理離婚並完成登記,但嗣後甲其後並於縣長就職典禮上宣布任命乙為副縣長,引發軒然大波,試問:
一、此項任命之性質為何?
二、此項任命是否合法?
三、內政部作為地方制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參考法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等等(我懶得列了)
擬答:
一、此項任命之性質為何?
行政處分(涵攝行政程序法§92條之規定)
二、此項任命是否合法?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若認離婚是假,則適用配偶之迴避規定,該處分違法。但小弟姑且認定離婚是真吧,畢竟行政法的考題不會想要你花太多時間和篇幅判斷民法上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或是是否是「共同生活之親屬」) (二)行政程序法(需討論是否受第3條第3項第7款規定而排除適用,但小弟認為任命人民,使其成為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該不是「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從而本案仍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並請參見上面柏檜大大引用的法務部函示) (三)兩個規定只要違反其中一個,該行政處分即屬違法而有瑕疵。更重要的是,如果出題老師第三題那樣問,那第二題的答案一定是違法XD
三、內政部作為地方制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一)違法之效果:屬無效或得撤銷? (二)若認為本案瑕疵重大明顯,則不待處理,該任命自始無效(我個人不認為會成立,但還是把這種可能性列出來吧)。 (三)若認為本案瑕疵未達重大明顯之程度,則依地方制度法第75第4項規定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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