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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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杀叔父:等价客体错误(依侵害法益角度) 客观:271I 主观:271I 阻却违法: 罪责: 2杀父:不在场(不能犯)(无危险)(未遂犯) .. .. 成立不能犯. 则竞合:1+2,只能为1,杀罪的罪责,有评价在2,但无所附丽. ...................................... 但依一行为来看,不用法益侵害角度看:(我采的角度) 1271I.. 2 3罪责:272I ...... 这个罪责有评价进来.而且是有附丽于行为的. .... 至于用不纯正不作为,不明如何看,这是作为犯.是不纯正身分犯(非构成要件的身分要件)
........ 3若父在场,则为272II的未遂犯(冰大的原题,父没有明说在场,所以不用本题) 则1+3竞合,则有评价杀父意思,一行为下,那个重,如何竞合?算271I或272I,或272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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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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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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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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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要件:杀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只有一个子弹: 三个人都有杀的行为,也是死的结果,只有因果关系,谁的子弹? 一说:欠缺因果关系,罪疑唯轻,(不能硬说三个人都有因果)成立未遂,三个人都一样. 二说:没法肯定谁下的手,罪疑唯轻,三人都没有着手,都无罪. .... 这是证据问题,要找到枪来鉴定,子弹谁开的,若连枪都找不到,只凭说(自白),连251的门槛都不到.不能结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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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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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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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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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23 18:09 发表的:
等价客体错误通说采「法定符合说」,而法定符合说又可细分成两说,当中有一说就是谈「法益」,这点与大大所述同。
其实对「人」,也可以解释成对「该生命法益」。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行为人主观的认定"对象"仍然是很重要的。 所应该讲为,行为人主观上欲侵害该生命法益,而客观上也轻害该生命法益。 若只是如大大所述,主观上有侵害生命法益.客观上有侵害生命法益 则「打击失误」也应该是论已杀人既遂。(当然还是有学者采此想法,只是不为多数者所认同。)
至于王老师的想法,客体错误中:「丙根本就不在现场,是要怎么对他着手啦!?」 (模仿老师的语气) 1.「打击失误」也应该是论已杀人既遂=原来也有学者采.其实晚辈也赞同 如甲欲杀乙,但乙在人群中,甲自信可以击中乙,但开了2枪,皆击中路人丙及丁,如果仅科以杀人未遂,甲不是可以吃到饱吗? 还有实务上如甲跟本就是要杀丙或丁,而辩是要杀乙,这个漏洞会不会太大了 2.客体错误中: 「丙根本就不在现场,是要怎么对他着手啦!?」 晚辈记得康德的刑法老师,有说过,以不能未遂来论处,参考看看, 其实采何说,影响最大是教唆犯吧? 3.对于开版的题目,冰大对身分犯的结论,晚辈建议可以于前言来破题,因为放在那儿都不对 晚辈喜欢冷饭热炒, 最近工作比较忙,昨天还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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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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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28 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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