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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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殺叔父:等價客體錯誤(依侵害法益角度) 客觀:271I 主觀:271I 阻卻違法: 罪責: 2殺父:不在場(不能犯)(無危險)(未遂犯) .. .. 成立不能犯. 則競合:1+2,只能為1,殺罪的罪責,有評價在2,但無所附麗. ...................................... 但依一行為來看,不用法益侵害角度看:(我採的角度) 1271I.. 2 3罪責:272I ...... 這個罪責有評價進來.而且是有附麗於行為的. .... 至於用不純正不作為,不明如何看,這是作為犯.是不純正身分犯(非構成要件的身分要件)
........ 3若父在場,則為272II的未遂犯(冰大的原題,父沒有明說在場,所以不用本題) 則1+3競合,則有評價殺父意思,一行為下,那個重,如何競合?算271I或272I,或272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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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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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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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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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要件:殺行為,結果,因果關係 只有一個子彈: 三個人都有殺的行為,也是死的結果,只有因果關係,誰的子彈? 一說:欠缺因果關係,罪疑唯輕,(不能硬說三個人都有因果)成立未遂,三個人都一樣. 二說:沒法肯定誰下的手,罪疑唯輕,三人都沒有著手,都無罪. .... 這是證據問題,要找到槍來鑑定,子彈誰開的,若連槍都找不到,只憑說(自白),連251的門檻都不到.不能結案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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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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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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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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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23 18:09 發表的:
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採「法定符合說」,而法定符合說又可細分成兩說,當中有一說就是談「法益」,這點與大大所述同。
其實對「人」,也可以解釋成對「該生命法益」。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行為人主觀的認定"對象"仍然是很重要的。 所應該講為,行為人主觀上欲侵害該生命法益,而客觀上也輕害該生命法益。 若只是如大大所述,主觀上有侵害生命法益.客觀上有侵害生命法益 則「打擊失誤」也應該是論已殺人既遂。(當然還是有學者採此想法,只是不為多數者所認同。)
至於王老師的想法,客體錯誤中:「丙根本就不在現場,是要怎麼對他著手啦!?」 (模仿老師的語氣) 1.「打擊失誤」也應該是論已殺人既遂=原來也有學者採.其實晚輩也贊同 如甲欲殺乙,但乙在人群中,甲自信可以擊中乙,但開了2槍,皆擊中路人丙及丁,如果僅科以殺人未遂,甲不是可以吃到飽嗎? 還有實務上如甲跟本就是要殺丙或丁,而辯是要殺乙,這個漏洞會不會太大了 2.客體錯誤中: 「丙根本就不在現場,是要怎麼對他著手啦!?」 晚輩記得康德的刑法老師,有說過,以不能未遂來論處,參考看看, 其實採何說,影響最大是教唆犯吧? 3.對於開版的題目,冰大對身分犯的結論,晚輩建議可以於前言來破題,因為放在那兒都不對 晚輩喜歡冷飯熱炒, 最近工作比較忙,昨天還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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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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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28 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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