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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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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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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事訴訟法問題~~求救阿
某甲因酒後駕車被查獲,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冒用某乙之名應訊及署押。嗣經檢察官以被告為某乙而命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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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忘記一個人或許只能靠著時間和另一個愛你的人。也許時間只能證明愛的深淺,也許愛你的人只能默默地, 在你身邊,聽著,守著,存在著。也或許,最後過了一段陰暗無光也無星子也無月的夜,天亮之後,我們都會幸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05 15:40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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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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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之酒駕行為以乙應訊為緩起訴,僅名稱變更即可
  按國家的刑罰權之對像,為案件,即被告和犯罪事實.(刑訴267,268參照),又被告之確定有意思說,行動說,表示說,通說為意思說和行動說,查本件自始均為甲應訊及署押,因此,緩起訴所指之人為甲.因此,僅名稱(錯誤更正)變更即可.
二,唯本件甲另有撤銷緩起訴事由,應撤銷緩起訴
1即酒駕緩起訴被撤銷(法條,其要件?)
2酒駕(185-3),行使偽造文書(210)(公文書或私文書)偵查起訴,符合簡易處刑,則聲請之.
三,所納公益金,無對價關係,不能請求返還.又緩起訴期間未滿,不生確定力.一說,無庸撤銷緩起訴,以聲請簡易處刑,即可.(實務見解?)

.......
以上有誤,請大大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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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5 16:30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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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對法條253-1~3就可以說明
針對撤銷緩起訴逕而提起公訴之下.選擇聲請簡易處刑.為檢察官之職權
則無須探討~~重點在緩起訴之要件從253-1~3的部分.說明其要件就能
得知當撤銷緩起訴後.會有什麼不當之事項(合法不合理)~~

二.另開下去的刑法210是否成立不無疑問?
再者針對冒名之部分.與某乙之名義支付該金額予公益團體處遇(253-2)
是否僅為程序中屬於裁定更正者?再者偽變造斯文書的部分.是否損及他
人或公眾-->換言之.甲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210偽變造斯文書尚有待查

綜上所言.依本案所提示.檢察官已對刑法185-3醉駕與同法210之偽變
造斯文書的部分聲請簡易處刑之下.僅論前揭第一部分即可.....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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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5 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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