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教唆未滿14歲之乙竊取丙宅,並令未滿14歲之丁未乙把風,試從民國94年刑法第29條修正前、後之學說及實務見解,說明甲乙丁之刑事責任為何? 一.乙=306+320+18=因無罪責而不罰(修法前後皆同)
二.丁=
1.現行法(320+30+18)=因無罪責而不罰
2.修法前,依30條第一項,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幫助犯(把風另有正犯討論空間)
,此為嚴格從屬性因乙無罪,故丁不成立犯罪
三.甲的刑責
(一)(94年修法前)
1.甲對乙的行為甲利用未滿14的乙犯罪,因嚴格從屬性無法成立教唆犯,甲成立320的間接正犯
2.甲教唆丁幫助乙的行為,為教唆幫助,以幫助犯來論
幫助犯為嚴格從屬性,故甲不成立犯罪,理由同丁
3.結論:甲成立320的間接正犯
(二)現行法,
1.甲對乙的行為:限制從屬性,甲成立306+320+29
2.甲教唆丁幫助乙的行為,限制從屬性.甲成立320+30
3.結論:甲成立320+29(教唆VS幫助僅論教唆)
舊法已忘,新法不熟,所以您還是忘了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