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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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丁依國賠法及民法侵權行為求償 1國賠3:縣有道路,有坑洞. 2乙撞到(184I前+193,195)(依侵害人格權審理,及侵害財產權審理)(均有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3縣府道路(有過失沒有修好)(184I前+193+195) 4=2+3=185I前過失共同侵權(例變字)=連帶負責(非故意共同侵權) (成立: 損害:因果關係和相當性,才算) 請求客體: 財產:213到215 丙車損部分:196或213,不能要求修,賠一萬元. 丙時間損失:估算 丁住院費:1.2萬元 丁母看護利益,估算請求(實務) 健保支付,是另一個法律關係,並非賠償金,依民法不必扣.但依健保法的保險代位,則扣除. 非財產:195 請求範圍:216到218或195 請求上:因丁6歲,無行為能力,由法代戍乙(代理本質)兩人共同為之,向縣府及乙求償.國賠和民事求償關係,公法和私法不必競合. 二,唯縣府或乙得主張丙過失相抵(217I)(有民275效力) 是否得主張丁之使用人或代理人過失相抵(217III準用217I),學者以為基於未成年人無選任監督權,及保障未成人利益,限縮之. ........ 以上請各位大大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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