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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dragon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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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刑诉]法一问
c下列叙述,何者不正确?
a第一审之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得选任非律师之人为辩护人
b第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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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13 17:34 |
sammifan0819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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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法条389
第三审法院之判决,不经言词辩论为之。但法院认为有必要者,得命辩论
前项辩论,非以律师充任之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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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13 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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