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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高手,請幫我解惑>"<(又有新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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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andg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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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高手,請幫我解惑>"<(又有新問題了!!!)
最近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有核釋: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但是這一核釋我就對勞保條例第19條有疑問了: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第6條都說分別由雇主辦理了
但第19條又說投保薪資合併計算
請問他的意思到底是什麼呢
第6條和第19條有什麼差別?
------------------------------------------------------
其實我不應該這麼問
應該說,就第6條釋核來說
如有2個以上雇主就得分別辦理
那第19條又說,其薪資得全併計算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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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elleandgau在2009-07-11 21:3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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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
2009-07-02 13:18 |
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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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所負擔的勞工保費是繳到勞保局
勞保局就有該勞工的投保資料
假設
王小明受雇於A、B雇主
A雇主17280保費
B雇主17280保費
A、B分別繳保費到勞保局(第6條)
時
勞保局會將兩筆金額一同計入同一勞工(王小明)的投保薪資中(第19條)
若王小明發生傷病事故時
勞保局就用17280+17280=34560的投保薪資計算傷病給付
(第19條)
但兩筆金額相加不可高於最高級22級的金額
有錯請麻煩糾正喔
-----------------------------------------------------------
謝謝bluebeauty大大
不過這時有新問題
那申請給付時是兩個雇主分別去申請(ex:傷害給付計算後50000+50000元)
還是由其中一位雇主去申請(ex:100000元)
版大抱歉
借您的版一問
[ 此文章被飛上青天在2009-07-07 10:57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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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7-02 23:26 |
bluebea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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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你解釋的正確~~~不過這是指發生普通事故時的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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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9-07-07 01:17 |
bluebea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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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其中一位投保單位申請~~勞保局會依發生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的月投保薪資計算~~
還有這兩份工作須連續加保滿30天才可以合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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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9-07-10 2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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