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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事务官:为集中处理非诉事件,合理分配司法资源,落实宪法对人民诉讼之保障.并基于法官人力之调配,减经法官之负担,于法组第17-1条中规定,地方法院设司法事务官室.置司法事务官.另法组第17-2条规定:司法事务官职权............................ 二.题示情形,在法理上应排除适用: (一).法官保留:对于司法事务官承接分担法官部分事务,首先遭遇法官保留之问题,亦即是否怟触宪法将司法权保留予法院行使之权力分立原则,法组第17-2之立法理由认为其内容不属审判核心事项或不涉及身分,实体权利义务之重大变更,因此应由司法事务官妥适处理.但对于具争讼性而需法院进行审判之事项,乃属审判核心领域,不应将人民基本权直接相关之领域,划规其它未具法官身分者办理. (二).依此,对于何事项可归于司法事务官处理应想当谨慎,题示关于司法事务官处理民事假处分事件问题应排除适用.因假处分程序为审判核心领域,且为人民基本权之保障,应由具法官身分者办理,始符合宪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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