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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事務官:為集中處理非訴事件,合理分配司法資源,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之保障.並基於法官人力之調配,減經法官之負擔,於法組第17-1條中規定,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另法組第17-2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職權............................ 二.題示情形,在法理上應排除適用: (一).法官保留:對於司法事務官承接分擔法官部分事務,首先遭遇法官保留之問題,亦即是否怟觸憲法將司法權保留予法院行使之權力分立原則,法組第17-2之立法理由認為其內容不屬審判核心事項或不涉及身分,實体權利義務之重大變更,因此應由司法事務官妥適處理.但對於具爭訟性而需法院進行審判之事項,乃屬審判核心領域,不應將人民基本權直接相關之領域,劃規其它未具法官身分者辦理. (二).依此,對於何事項可歸於司法事務官處理應想當謹慎,題示關於司法事務官處理民事假處分事件問題應排除適用.因假處分程序為審判核心領域,且為人民基本權之保障,應由具法官身分者辦理,始符合憲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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