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4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lyso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9 鲜花 x69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接续犯可否用与罚的前后行为来处理?
接续犯可否用与罚的前后行为来处理?

首先接续犯是属于日派甘老师所分类中包括一罪的问题
接续犯,行为人在同一机会接续而为同一性质之行为,依一般社会观念,此数次之行为并无时间之间断,系认一个行为之持续者,此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充实!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成长!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长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达到自己的目标!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1 22:56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与罚的前后行为有其补充或吸收关系,系在侵害同一法益时,避免双重评价而造成一事两罚。

接续犯系出于单一意思,紧密性地侵害同一法益,实施数行为之包括一罪。

两者的差异,在于前者是非真正竞合,后者是真正竞合。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2 00:32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88年台非字第21号判决:
按刑法上所谓法条竞合,系指一行为侵害一法益而符合数法条所定犯罪构成要件,触犯数罪名,因该数罪名所保护者为同一法益,禁止为双重评价,故仅能适用一法条论罪,而排除其他法条之适用;其本质乃单纯一罪之择一适用竞合之法条。所谓想像竞合犯,则指一行为侵害数法益,符合相同或不同之数法条所定犯罪构成要件,应为双重之评价,论以相同或不同之数罪名,但立法上基于刑罚衡平原理,规定为仅应从一重罪处断;其本质实为犯罪之竞合。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40 (by winkor) | 理由: 引据正确,适时解惑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2 00: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07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