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cyuan 于 2009-04-01 12:17 发表的 :
甲进入某停车场偷车,当开启乙之车门恰巧乙要来开车,甲慌张逃走
==> 甲已着手实行窃盗, 该当普通窃盗未遂.
乙紧追在后,当甲思索如何摆脱乙时,忽见友人丙,迅速求助丙帮忙,丙知悉后与甲联手击退乙
==> 甲丙二人以强暴胁迫, 妨害人行使权利, 该当强制罪. (甲系强制罪正犯, 丙成立帮助犯)
甲数罪并罚: 成立普通窃盗未遂, 强制罪
丙: 成立强制罪帮助犯
看到这样的答案,
真的是让人很【惊艳】!
不过,
至少本篇作者说出了一个重点:【必须要有着手之后,才会有既未遂的问题】
只可惜,
没有稍微进一步说明:
1、为何【开启车门】就算是着手?
(若是只开【玻璃窗】算不算呢?)
2、【未遂】的结论从何而来?
(结论下太快,至少要加几个字论述较妥)
至于第二段,
则把甲丙的主从关系直接给点出来,
却忽略了正犯与帮助犯的差异点,
而至全盘皆没!
可惜!
题示之丙,
已经实行【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
不能再以【帮助犯】视之喔!
切记:
帮助犯:
必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其所参与者又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始为从犯(帮助犯)。
若是:
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参与实施【构成要件】之行为,则为【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