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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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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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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教行政法中,何謂"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
請教行政法中,何謂"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 請問行政程序法174條有3種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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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7 16:10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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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抄閱卷宗之准駁本屬程序行為,原則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得於對本案實 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明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 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 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當事人申請抄閱卷宗遭受拒絕,而結果又受到不利行政處分,則當然可提起撤銷訴訟,並得一併指摘不准利用卷宗資料構成處分之瑕疵,但並不得獨立就該一程序上之准駁(不准閱卷)提起救濟。

就規範意旨而言,行政程序法第一七四條之規定,旨在防止行政程序因程序行為之爭訟而受到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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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7 16:44 |
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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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的解釋是看的懂..但...

課本寫到抄閱卷宗本屬程序行為,僅得於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但有3種例外情況
1.申請人無本案之繫屬,對他機關而言,是孤立申請者...
2.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
3.利害關係人非本案實體決定之當事人無從一併聲明不服....

1和3我都懂它的意思,唯有2不了解它的情況
有大大可以舉實例說明之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7 18:33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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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魔力小櫻 於 2009-03-27 18: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課本寫到抄閱卷宗本屬程序行為,僅得於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但有3種例外情況
2.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
1和3我都懂它的意思,唯有2不了解它的情況
有大大可以舉實例說明之嗎?

(1)抄閱卷宗本屬程序行為之一種,但程序行為還有其它情形,所以先跳脫出抄閱卷宗行為。就比較有思考的空間了。
(2)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 ,也不要把它局限於行政執行法的強制執行,或許會比較容易找到適當例子。
(3)例如:未經相對人所為之臨時性稽查或調查,可能屬於行政處分前的事實行為,也可能是一獨立的事實行為。
   就後者而言,其於行政程序中並無一個實體決定(行政處分)可依附,而且,通常一發動便已執行完畢。因此
   ,對行政機關所為之獨立調查程序若涉及執行行為就可以依此規定單獨提起爭訟。
   又例如:行政罰法
   

上述規定之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應該算是行政罰法就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所為的特別規定。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27 20:45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5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7 20:35 |
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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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精闢的解釋
我被"強制執行在抄閱卷宗甚少發生"這句話局限住了...
因為一直在想...抄閱卷宗和強制執行怎麼湊在一起 表情
如果單看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這樣就想的通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7 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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