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xbdkatee 于 2009-03-14 22:14 发表的 亲属继承问题:
1.关于婆婆是否可以收养 离婚后 的媳妇?
2.依新民法关于法院公证结婚是否为有效?还是一定要到户证事务所登记才算有效?
3.继承开始前丧失继承权的甲,由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那甲是否可以主张 特留分?
还是一旦丧失继承权就没有任何权利了呢?
以上问题,麻烦各位帮我解惑,感激不尽
1可以。
理由:
婆媳间为直系姻亲一亲等。本来婆婆是不可以收养媳妇的(1073-1第一款)。
但因离婚-婆媳间的姻亲关系消灭(971条),就不是姻亲了。
那如果没有1073-1条的各款事由,原来的婆婆就可以收养已离婚的媳妇了。
2一定要结婚登记才有效。
理由:988条第一款,982条。
3甲不可以主张特留分。
理由:
特留分之主张,以有应继分为前提。
甲既然丧失继承权,就没有应继分的问题,没有应继分,当然也没有特留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