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7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xbdkate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2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亲属继承问题
1.关于婆婆是否可以收养 离婚后 的媳妇?
2.依新民法关于法院公证结婚是否为有效?还是一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发光并非太阳的专利
 你 也可以 发 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3-14 22:14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xbdkatee 于 2009-03-14 22:14 发表的 亲属继承问题: 到引言文
1.关于婆婆是否可以收养 离婚后 的媳妇?
2.依新民法关于法院公证结婚是否为有效?还是一定要到户证事务所登记才算有效?
3.继承开始前丧失继承权的甲,由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那甲是否可以主张 特留分?
  还是一旦丧失继承权就没有任何权利了呢?

以上问题,麻烦各位帮我解惑,感激不尽

1可以。
理由:
婆媳间为直系姻亲一亲等。本来婆婆是不可以收养媳妇的(1073-1第一款)。
但因离婚-婆媳间的姻亲关系消灭(971条),就不是姻亲了。
那如果没有1073-1条的各款事由,原来的婆婆就可以收养已离婚的媳妇了。

2一定要结婚登记才有效。
理由:988条第一款,982条。 

3甲不可以主张特留分。
理由:
特留分之主张,以有应继分为前提。
甲既然丧失继承权,就没有应继分的问题,没有应继分,当然也没有特留分的问题。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5 11:0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5 10:50 |
06110606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0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回答的是第二个问题~~

是一定要到户政事务所去登记才会生效,之前媒体都有大篇的指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5 16:17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继分只是法律于当事人未立遗嘱之备位条款
如被继承者另立遗嘱是可被承认的
除非
有侵害到配偶之特留分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3-29 05:2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4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