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2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cswoonhf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法2问…
1.某法明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其公布日为92年7月1日,则其生效日为何?

(A)92年7月1日
(B)92年7月2日
(C)92年7月3日
(D)92年7月4日

答案是(C)

可是行政法第48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20 17:17 |
clarkhua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4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行政程序法第四八条第二项:「"期间"以日、星期、月或年计算者,其始日不计算在内。」而法规之生效日期依中标法第十三条:「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乡镇市调解"条例",中标法第二条: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立法院议事规则,依中央法规表准法第三条:「各机关发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质,称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或准则。」,内部所订之规则,其仅有拘束内部之效力。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简单扼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20 17:4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法规生效日应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3条而定,而非依民法期间的概念而定。参考释161大法官解释,其中姚瑞光郑玉波等教授有明确的说明,所以实务上不采"期间"的法律概念来计算。

2.立法院的议事规则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命令,对外不生任何效力,比较像是立法院委员间自行订定的开会的程序规则,仅拘束委员彼此而已。
而乡镇市调解条例虽然挂乡镇市的名称,但由于是对全国所有乡镇市都生效的,所以是由立法院通过的法律,而不是某地方的地方自治条例或地方自治规则,如果是地方法规,一般会冠以地方自治团体的名称,因为只拘束该地方自治团体所管辖的地方而已。另外依宪法107第4款,司法制度系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所以原则上调解应该是中央立法而不会授权给地方去订定自治法规。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说明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21 10:40 |
bcswoonhf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大概了解了!
那换句话说,是不是如果写「xx县(市、乡)xxx条例」就不在法律的位阶了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22 14:42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换句话说,是不是如果写「xx县(市、乡)xxx条例」就不在法律的位阶了呢?
当然在法律的位阶里呀,这还用说。
法律的位阶:宪法>法律>法规命令>地方自治法规,记起来就ok了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2 14:5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就是地方自治条例或是自治规则,可以参考地方制度法。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22 21:51 |
terry41414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看完大大们的回答,还真搞的我一头雾水阿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新春恭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26 23:02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通则
字面上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
立法院议事规则
规则两字当属命令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新春恭喜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27 00:18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7楼的大大您好 您的说法是用字义来判断,这并不是正确的方式。盖如用字义得以作为事务本质判断的方式,那么根本就没有违宪的可能,且从实务上而言,以法律条例通则名称订定的也未必都是法律,以规则名称订定的也未必都是命令,查中华民国法制史例外所在多有,因此判断该事务的性质与效力仅依其名称作为标准,显然有违经验与论理法则。

而立法院议事规则不属命令系学说实务上的通说,请参考许宗力教授的法与国家权力中有详细的论证跟说明,在此就不赘文,总而言之其对外不发生法效,是故根本不符合命令的定义核心,所以不会是命令。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新春恭喜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27 21:0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17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