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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finalos2于2008-12-19 21:56发表的 : 您提出的问题,分答如下:一、不构成§315-1条之妨害秘密罪 因为本条处罚行为,是「无故」以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身体隐私部位之行为, 但本案中,系征得当事人同意下录影,故不构成犯罪。二、若送修的人是故意将该资料外流 如果是故意将电脑资料外流,那有可能构成刑法§318-1 泄漏利用电脑知悉持有秘密罪, 也就是说,送修的人泄漏电脑内他人秘密,而成立本条之罪刑。三、一样会成立刑法§318-1罪 重点不在于是否将第三点打上马赛克,而是行为人将他人电脑内之秘密泄漏,即应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