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1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879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假发?
甲在公共场所,因非故意拍打乙之假发,也无使乙受辱之意思,而造成假发掉落,但乙仍然自觉受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16 16:30 |
准国考生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没罪吧~!

除非「乙」是秋毅就不一样了~!!




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2-16 21:23 |
Spsb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虽然你刻意加上故意与是否有意使他人受辱的条件,但其实只有故意有影响。此外,你可能想瞄准诽谤或侮辱的罪名,不过轻微的施暴,也可能只构成社维法的处罚。

对他人有任何形式的侵害都是不当的,是不是构成刑法罪名,是轻重程度的问题。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分享,真正的高手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16 22:40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三问题皆是故意及受辱的举证责任
以邱毅为例,被告事后应是自承无误
而邱毅举好像被当众脱裤子,这是正确的自觉受辱的举证
以经验谈如果加上医生证明一个月没好睡觉(这证明太简单拿)
那公然侮辱附加民事赔偿跑不掉
只是以强制罪好像牵强一点(可能是公诉原因)
不过法院会怎么判,看下去就知道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17 10:00 |
com_dir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现在发这样的帖子
好合时事和新闻
要如何判断
就在举证
谁不能举证谁就输
举证是一门学问
像邱毅那就不用说了
因为铁证如山
外加民众感观
如小老百姓
就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17 22:06 |
cat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是不能以强制罪起诉...
因为黄X田并没有制服邱X啊...
公然侮辱应该是可以成立的


构成要件该当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12-18 12:59 |
gamejess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5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的是以公然罪起诉比较适合,因为强制罪是以强暴、协迫的手段。但对方并没有如此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18 21:37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的成立与否,皆在表面证据是否符合成立要件
举一实例:
甲告乙恐吓
可是却在法庭表明(我不怕他,他只一张嘴)
结果判乙恐吓罪不成立
人生如戏
法庭也是表演的地方
表面证据不代表真正的状况
可是它是判决的依据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19 08:44 |
小奈噗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就密切注意近期新闻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21 19:3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161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