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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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丙之行為,可能犯二個殺人罪. 1,殺人行為,乙丙一起,僅丙動手殺Z(等價客體錯誤),X.兩成立二個故意殺人即遂罪.對不在現場的Y,不能犯. 2乙丙一起,題旨未明誰動手殺Y,(有待調查)(若查不明,罪疑唯輕,都無罪)(另外此有共犯計劃內或另行起意之討論)(預防蘇案再起) 乙之行為,(若均未動手),僅在旁有幫助(意思),成立幫助犯. 甲丁,不在現場,但有事前同謀(依釋109,成立28共同正犯),或依28和1,不成立共同正犯,僅幫助犯或教唆犯(29). 另乙均未下手,則同甲丁. A為教唆犯. 丁的退出(有共謀)(但未把風)(也未下手)(沒有提供幫助交通工具),沒有預備殺人.因為未著手(主客觀),故沒有中止問題. 結論:依罪刑法定及罪疑唯輕 1丙確定殺ZX二人. 2乙幫助 3甲教唆或幫助 4丁無罪 5A教唆 6殺人即遂之前必然有傷害或預備,均吸收於殺人行為,不另論斷. 至於Y部分.....,檢調查明.
以上,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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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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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10-22 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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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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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刀進A時,有殺人故意,(伴隨傷害行為),當然含有傷害故意,所以原應成立故意犯,因為其不法意思,無防衛意思(甘),故無誤想防衛,一行為(數刀進A及扭打,接續犯)(自然一行為)犯兩個法益(生命未遂)(傷害即遂),論55想像競合.
久沒有書了,回想起這才是正確.請各位大大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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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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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22 0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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