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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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丙之行为,可能犯二个杀人罪. 1,杀人行为,乙丙一起,仅丙动手杀Z(等价客体错误),X.两成立二个故意杀人即遂罪.对不在现场的Y,不能犯. 2乙丙一起,题旨未明谁动手杀Y,(有待调查)(若查不明,罪疑唯轻,都无罪)(另外此有共犯计划内或另行起意之讨论)(预防苏案再起) 乙之行为,(若均未动手),仅在旁有帮助(意思),成立帮助犯. 甲丁,不在现场,但有事前同谋(依释109,成立28共同正犯),或依28和1,不成立共同正犯,仅帮助犯或教唆犯(29). 另乙均未下手,则同甲丁. A为教唆犯. 丁的退出(有共谋)(但未把风)(也未下手)(没有提供帮助交通工具),没有预备杀人.因为未着手(主客观),故没有中止问题. 结论:依罪刑法定及罪疑唯轻 1丙确定杀ZX二人. 2乙帮助 3甲教唆或帮助 4丁无罪 5A教唆 6杀人即遂之前必然有伤害或预备,均吸收于杀人行为,不另论断. 至于Y部分.....,检调查明.
以上,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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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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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22 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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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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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刀进A时,有杀人故意,(伴随伤害行为),当然含有伤害故意,所以原应成立故意犯,因为其不法意思,无防卫意思(甘),故无误想防卫,一行为(数刀进A及扭打,接续犯)(自然一行为)犯两个法益(生命未遂)(伤害即遂),论55想像竞合.
久没有书了,回想起这才是正确.请各位大大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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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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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22 0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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