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题在诉愿法及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都有提到,这是"显名主义"的观念,也就像民法的"代理"观念差不多("法律关系"的归属者与"法律行为"的作成者"分开")
诉愿法第13条:
原行政处分机关之认定,以实施行政处分时之名义为准。但上级机关本于
法定职权所为之行政处分,交由下级机关执行者,以该上级机关为原行政
处分机关。
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4条:
本法第四条第一项所称原处分机关,其认定以实施行政处分时之名义为准
。但上级机关本于法定职权所为之行政处分,交由下级机关执行者,以该
上级机关为原处分机关。
举个例子来说:
今天全国各地都发生了无敌大暴动(假设因为物价飙太猛活不下去好了XD),惊动了警政署(上级机关)的人员,于是警政署暑长依行政执行法第36条(即时强制)(法律行为)下令全国各地的警察机关(下级机关)去"抓人"(实现法律要件的事实行为)。
从这例子就可以看出虽然是全国各地警察机关来抓人,但是是警政署下令叫他们做的阿,所以执行名义要写警政署,这样声明异议(行政执行法第9条)的时候找警政署他认为有理由就会停止,无理由就会10日内加具意见送到内政部(直接主管上级机关),内政部会在30日内给交代,如果执行名义是全国各地警察机关(下级机关)的话,不就又找警政署去了
,找警政署的话,他本来就不会认错咩。
诉愿的规定也是如出一辙,不过更有保障(因为行政执行(贵在迅速有效,学说认有争议)不能救济(诉愿+行诉),而行政处分可以救济),因为可以送诉愿书到警政署(原处分机关),经由警政署交给内政部(给他反省的机会),所以能电警政署的就是他的上级机关(内政部),如果是全国各地警察机关,诉愿书就又会交到警政署上面,阿这个就是他做出的行政处分,要他认错比登天还难
拍谢,更正一下,警政署上面还有个内政部才对
,连层级管辖我都有点搞混,看来这次法绪死在行政法死的很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