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6条第一项:各机关长官对于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不得在本机关任用,或任用为直接隶属机关之长官。对于本机关各级主管长官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在其主管单位中应回避任用。
我的问题1:如果把自己的孩子任用在直接隶属的机关里当一般人员 (即不任为长官) ,这样犯法吗?
我觉得应该是犯法吧....
我的问题二:关于条文中的"或"字应该不是二选一吧应该是触犯或字任何一边的叙述都是犯法的行为吧?把自己的孩子任用在直接隶属的机关不是触犯条文"或"字前面的"各机关长官对于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不得在本机关任用"吗?因此应该算犯法吧
为何有人在Yahoo知识家认为不犯法(见下面连结的回答)?有人可以为我可以说明一下吗?谢谢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607100905489 另外我举个例,如我是台北市交通局局长,那我约聘自己的其中一位小孩到机关内部当约聘人员工作.这样犯法吗?
请各位先进帮小弟解惑,谢谢
Answer: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607121802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