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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概念上,可區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個不同的行為型態。大部分的刑法都是處罰作為犯僅有少數處罰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的處罰不是因為他做了什麼行為,而是因為他沒有做他應該做的行為而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這與大部分的刑法處罰行為人,是因為他做了什麼不該作的行為是不同的概念。 有了這樣的概念後,再來分純正不作為與不純正不作為。
純正不作為:行為人只有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才能實現這類的不法構成要件而成立的不作為犯,例如:149條不解散,306條第二項的滯留不退去罪。
不純正不作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的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行為,這些不作為犯係由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違犯通常以作為的行為方式而規定的不法構成要件。行為人須立於保證人的地位例如有照顧保護義務之人。最常舉例如:故意不餵哺嬰兒任其餓死(照護義務),車禍撞傷人故意不送醫(危險前行為)均可能成立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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