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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概念上,可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个不同的行为型态。大部分的刑法都是处罚作为犯仅有少数处罚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处罚不是因为他做了什么行为,而是因为他没有做他应该做的行为而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这与大部分的刑法处罚行为人,是因为他做了什么不该作的行为是不同的概念。 有了这样的概念后,再来分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行为人只有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才能实现这类的不法构成要件而成立的不作为犯,例如:149条不解散,306条第二项的滞留不退去罪。
不纯正不作为:对于构成要件该当结果的发生负有防止义务之人,不为其应为之行为,这些不作为犯系由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违犯通常以作为的行为方式而规定的不法构成要件。行为人须立于保证人的地位例如有照顾保护义务之人。最常举例如:故意不喂哺婴儿任其饿死(照护义务),车祸撞伤人故意不送医(危险前行为)均可能成立杀人罪之不纯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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