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3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zxcv0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教這題法意錯在那兒?

圖 1.



請教這題法意
答案是 c                   請教d錯在那兒?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3 13:17 |
phptphpt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三審只針對法律條文是否適用喔
行政訴訟法253條1項但書。
例外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 此文章被phptphpt在2007-12-13 13:26重新編輯 ]


微笑是我常有的表情..
..............
回憶就像毛線,一拉就不可收拾..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2-13 13:20 |
喵喵小媽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依其選項觀之,應屬民事訴訟法之題目。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七四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故D的答案是錯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 (by airflash) | 理由: 感謝回覆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3 13:32 |
zxcv0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喵喵小媽於2007-12-13 13:32發表的 :
本題依其選項觀之,應屬民事訴訟法之題目。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七四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故D的答案是錯的!!


請問是不是 第1.2.3審之判決,皆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

謝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3 17:06 |
喵喵小媽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民事訴訟而言,第一、二、三審的判決,原則上皆應經言詞辯論。

依據:民訴第221條第1項、第474條第1項。

至於其他那些不需要經言詞辯論的例外情形,如第249條、第502條等等,自己一定要做整理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4 14:06 |
cb255652556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你喔 表情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2-01 20:0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41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