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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练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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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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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练习]四
(一)毒贩乙夹带毒品(海洛因)私藏于行李袋中,欲于中正机场(现为桃园机场)闯关,藉口身体不适,请邻近不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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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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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2-17 10:06 |
lawman0099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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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甲、乙之犯罪类型:
1.乙在携带毒品(海洛因)闯关时,并未亲自为之,而是利用不知情之旅客甲为之:
2.在犯罪审查上,甲为亲自运送毒品之行为人,然甲在主观上为「不知情」,阻却贩毒之知与欲,故甲并不能成立故意贩毒罪。
3.综上所述,乙乃利用不知情之甲为行为工具,虽未亲自实施,然可透过间接正犯之理论予以论处。
4.提示中未说明例外情形,故乙视为有违法性及责任,故已成立贩毒罪间接正犯。
(二)甲、乙之犯罪类型:
1.依题示,在本小题中,甲并非不知情之人,而是明知且为利益而为,在未说明违法性及责任之例外情状下,甲亦会成立贩毒罪。
2.甲基于此,而与乙为犯意之联络、行为之分担,显为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为贩毒之运送行为,则为故意贩毒罪之直接正犯,两人构成共同正犯。
以上为答题之简要部分,仅供参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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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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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2-18 09:06 |
小兵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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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的很好啊...刑法读的不错哦.有甲不知的情知与欲....
.我必须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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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
2009-11-03 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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