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如痴如醉于2006-02-4 19:03发表的 :
好可怕 法律 商学 双修
我仿佛已经预见你的辉煌成就了
本想就你租屋的那题的回答,
结果打完字按送出,那篇就到回收筒去了。
我的答案为:
乙无法向丙请求房租(只能向甲请求),但是乙向丙得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如心神不宁,风水等?
毕竟住在里面人是乙。
希望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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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问我家的君师团,
他们答曰:原则上可以。但是,
乙必须「证明」有其必要与急迫,方可请求,
实务上到法院时法官会裁减到一部分(不足三倍)。
类似「情事变更原则」,实际上属损害赔偿。
算是不完全给付,由给付中变成标的物灭失应算不完全给付。
属终止契约,不算解除契约(出租人过失才可以解除)。
可以请求房屋灭失之损害至房屋复建能出租时之损失。
实务上屋主很倒楣,因为只能请求建价(法定建价并打折)。
问题如下:有兴趣的人可以参考。
假设甲出租A屋给乙,结果因为第三人丙的过失行为,使得A屋灭失,一时之间乙无居身处所,
不得已乃向奸人丁以高于市价3倍承租B屋,试问乙是否可以184I前、184I后、182II等规定为请求权基础
,请求丙支付乙承租B屋高于市价部份之价额?